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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苏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对被告董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