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392号原告苏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对被告董某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晓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