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刑执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段伟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伟民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刑执字第01149号罪犯段伟民,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日作出(2010)熟刑二初字第0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伟民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退出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640600元,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023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4月2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4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段伟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段伟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段伟民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伟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7日至2022年7月2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一鸣代理审判员 张珍芳代理审判员 姚 耀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