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闫志新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盛行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新,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盛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3636号原告闫志新,农民。委托代理人代广生、柴忠蔚,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0号。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蕊,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天津盛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办公楼101-A,现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光华路2号新城市广场会议中心3楼。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成、钟佳佳,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志新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盛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增加诉讼请求数额,要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12337271元,二被告因此均对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数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本案应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予,故本院对二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再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新撤回对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盛行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98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闫志新负担11498元,剩余30000元退还原告闫志新。审 判 员 赵宝栋代理审判员 赵 永人民陪审员 丁建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