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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邵玲申请执行张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邵玲,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张邵玲。被执行人张军。本院在执行张邵玲申请执行张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代理审判员  孟雅廷代理审判员  崔万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