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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二执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罪犯杨继方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二执字第1807号罪犯杨继方,男,汉族,籍贯青海省。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2011年12月12日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湟刑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继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4年8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9日在青海省建新监狱公开开庭审理,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杨继方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继方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明礼审判员  赵丽艳审判员  吕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婷婷韩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