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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2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李×1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1,李×2,李×4,李×3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25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1,女,1954年12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2,女,1960年8月2日出生。上述再审申请人之委托代理人:于伶俐,北京弘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3,男,1950年3月6日出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4,女,1957年7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1、李×2因与被申请人李×3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1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1、李×2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1、李×2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1、李×2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润贾彬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