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36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胡长水与屠福元、俞建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长水,屠福元,俞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654号申请执行人:胡长水,农民,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屠福元,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俞建成,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250号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普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浙江普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浙江普森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慈溪伟博光纤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94480元及相关的债务利息,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42元,申请执行费431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6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孟 祥 亭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