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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星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莫建文与张顺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文,张顺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莫建文。被告:张顺岚。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建文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穆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