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星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莫建文与张顺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文,张顺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星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莫建文。被告:张顺岚。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建文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穆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