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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韩俊文,、慧,梁永进与戴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俊文,梁慧,梁永进,戴丽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俊文。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慧。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进。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纵卫东,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梦亭,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丽钦。委托代理人郭俊,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韩俊文、梁慧、梁永进因与被上诉人戴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韩俊文、梁慧、梁永进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韩俊文、梁慧、梁永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属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俊文、梁慧、梁永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63元,本院收取人民币4131.5元,由上诉人韩俊文、梁慧、梁永进负担,多预缴部分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雪  梅审 判 员 刘  向  军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嘉希(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