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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一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海欢与陆海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欢,陆海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1602号原告陆海欢。被告陆海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欢诉被告陆海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海欢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3元,由原告陆海欢负担。审判员  罗国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