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一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海欢与陆海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欢,陆海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一初字第1602号原告陆海欢。被告陆海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欢诉被告陆海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海欢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海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3元,由原告陆海欢负担。审判员 罗国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韦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