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寿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某诉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叶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恒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