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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张某诉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391号原告张某,女���被告叶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福建博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叶 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恒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