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忠英与丛金忠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英,丛金忠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字第928号原告:杨忠英,男。法定代理人:杨树成(原告之父),男。委托代理人:都兴旺,桦甸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丛金忠,男,其它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英与被告丛金忠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英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杨忠英负担,其余予以退回。审判员 张书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书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