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申字第08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王秋顺、刘月侠、王鑫与北京铁路局占有保护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秋顺,刘月侠,王鑫,北京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申字第080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秋顺,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月侠,女,1958年1月1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鑫,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宇栋,局长。再审申请人王秋顺、刘月侠、王鑫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铁路局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63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秋顺、刘月侠、王鑫申请再审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05726号民事裁定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6382号民事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将再审申请人的回迁安置房违法变更承租人并出卖给他人,造成我方承租权益丧失之损失。北京铁路局提交意见称:申诉人提出的赔偿依据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西民初字第8916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已由该院裁定再审后被撤销,因此申请人主张重审的理由不存在,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北京市西城区铁路巷6号楼为北京铁路局在拆除原自有平房后自行建造的楼房,建成时为北京铁路局自管公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因该自管公房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且王秋顺、刘月侠、王鑫要求北京铁路局赔偿损失的依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8916号民事判决已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撤销,故王秋顺、刘月侠、王鑫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秋顺、刘月侠、王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秋顺、刘月侠、王鑫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毛丽敏审 判 员 赵 静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