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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巨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住巨鹿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巨鹿县。本院在执行巨鹿县人民法院(2012)巨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已经在2012月8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卢某某支付调解书上所载明的8000元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该申请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鹿县人民法院(2012)巨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会超执行员  杨跃群执行员  孙玉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