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执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某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143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住巨鹿县。被执行人张某某,住巨鹿县。本院在执行巨鹿县人民法院(2012)巨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已经在2012月8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卢某某支付调解书上所载明的8000元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该申请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鹿县人民法院(2012)巨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会超执行员 杨跃群执行员 孙玉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