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鲤执行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姜育明与吴长炬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育明,吴长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鲤执行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姜育明,男,汉族,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吴长炬,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姜育明与被执行人吴长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鲤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吴长炬名下汽车过户、抵押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另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屋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汽车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鲤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柳向阳执行员 黄杏峰执行员 林大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XX附注:?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