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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民初字第4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郭伟伟诉被告敖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伟,敖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4137号原告郭伟伟,男,汉族,1987年3月5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碧水云天39号楼1单元7号,身份证号410901198703051575。被告敖亮,男,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址濮阳市华龙区胜利东路卫城小区1区7栋1单元4号,身份证号410922197304286918。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伟诉被告敖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3元,由原告郭伟伟负担。审判员  王婵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耀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