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09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曹莲等与李林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莲,刘金保,李林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9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莲,女,1955年5月2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金保,男,1956年4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林,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上诉人曹莲、刘金保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05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莲、刘金保于2014年9月19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莲、刘金保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曹莲、刘金保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曹莲、刘金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曹莲、刘金保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亮代理审判员 周梦峰代理审判员 张新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