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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淮安市崇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小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崇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小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淮安市崇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山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于小川,男,汉族,基本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崇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小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市崇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崇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崇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左康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