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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横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横法执字第29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2014)珠横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赵某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清)。赵某某未履行刑事判决罚金刑,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移送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司法专递向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某某无银行存款、查询珠海市房产登记中心赵某某无房产、查询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赵某某无车辆。委托被执行人赵某某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赵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赵某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横法执字第2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建鸿执行员  邝 坚执行员  徐艳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