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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康某甲与康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008号原告:康某甲,男,193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康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甲诉被告康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甲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高 侠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管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