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康某甲与康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008号原告:康某甲,男,193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康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甲诉被告康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甲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高 侠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管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