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怀民一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韩可胜与夏学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可胜,夏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382号原告:韩可胜,男,汉族。被告:夏学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可胜与被告夏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告夏学明已离开现住所,通信地址不明,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其直接送达。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外出,通信地址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