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7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77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依法予以免收。审判员 阳 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久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