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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泽商初字第0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仁龙、张更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仁龙,张更川,张夕洋,张夕美,张夕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商初字第0621号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城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可玉,该公司资产保全部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洪连,该公司资产保全部员工。被告张仁龙。被告张更川。被告张夕洋。被告张夕美。被告张夕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仁龙、张更川、张夕洋、张夕美、张夕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