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温民终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郑良晓与黄李招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良晓,黄李招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温民终字第1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良晓。委托代理人:林元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李招。上诉人郑良晓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苍金民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郑良晓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郑良晓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良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挺骞审 判 员 李 佩代理审判员 柯丽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赵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