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东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金建军与梁祖华、上海骋宇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建军,梁祖华,上海骋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东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金建军。被告梁祖华。被告上海骋宇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剑。委托代理人丁兴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公司。负责人嵇溢生。本院受理原告金建军诉被告梁祖华、上海骋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金建军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建军负担。审 判 员 卢雪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长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