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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泰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陶月娇与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月娇,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民初字第169号原告:陶月娇。委托代理人:陶郑标。被告: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爱佳。委托代理人:林晓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月娇为与被告泰顺天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月娇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陶月娇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月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陶月娇负担。审 判 长  刘晓翠代理陪审员  黄建伟人民陪审员  郑庆表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谢小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