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岩刑执字第40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李华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华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4010号罪犯李华伟,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商水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9日作出(2011)泰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6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华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一月至二〇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八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李华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詹跃忠审 判 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