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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字第2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培红与夏斐、王军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红,夏斐,王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字第292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松执字第2921号申请执行人王培红,女,1961年5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夏斐,女,1972年8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王军民,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原告王培红与被告夏斐、王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两被告未自动履行,原告王培红遂依据该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22,400元。两被执行人另需承担本案执行费37,4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邮局以原址查无此人或逾期无人领取而退信。执行中,本院在本市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证券、银行存款及缴纳社会保险情况,除原审诉讼财产保全时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夏斐名下座落于上海市凯旋路XXX号XXX幢XXX室房屋外,根据线索,本院又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夏斐名下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XXX弄XXX号房屋及座落于上海市凯旋路XXX号XXX楼地下一层65号车位,但因上述房屋均由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故本院均无法处分。其后,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案外和解,同意被执行人自行变卖了上海市凯旋路XXX号XXX幢XXX室房屋及上海市凯旋路XXX号XXX楼地下一层65号车位,申请执行人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变卖上述房屋款项中的220,000元,并申请本院解除了对上述房屋的轮候查封。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的措施。此外,本院未查得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相应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现被执行人查得的财产尚无法处分,又查无其他确实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7360号民事判决到期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的,可再次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管忠辉代理执行员胡光磊代理执行员路仁忠二○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吴雅娟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胡光磊审判员  路仁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雅娟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