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孟某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甘刑初字第31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汉族,1970年8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张掖市,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26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甘区检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甘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被告人孟某某在未取得农作物(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甘州区某镇某村委会口头协议种植制种玉米,组织该村1、3、4、7社制种农户生产玉米种子870亩,每亩以2300元结算,非法经营额2001000元。与甘州区某镇某村委会口头协议种植制种玉米,种子成熟后,被告人孟某某收购了1530111公斤制种玉米鲜穗,以每公斤2.4元结算,非法经营额3672268.40元。综上,被告人孟某某非法经营额共计5673268.40元。拖欠某镇某村农户制种款已全部付清。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马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玉米制种款结算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没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非法生产玉米种子,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一百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匀代理审判员 陈 仓人民陪审员 朱金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小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