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刑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继东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继东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太刑初字第00349号公诉机关太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继东,男,1984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3日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0年10月31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2年2月11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4年1月7日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和县看守所。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继东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敬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继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胡继东与阜阳市磊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胡继东从该公司租赁一辆皖K×××××本田雅阁牌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5153元,胡继东经付千俊(另案处理)介绍与杨某见面后,将租赁的本田雅阁牌轿车抵押给杨某借款8万元。2013年10月15日、2013年11月22日,胡继东以同样方式与阜阳莲池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莲池公司)、阜阳天成汽车租赁公司(简称天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从天成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皖K×××××东风雪铁龙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7455元,付千俊将该车抵押给任某借款3万元,从莲池公司租赁一辆皖K×××××本田雅阁牌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922元,付千俊将给车抵押给余某借款10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胡继东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61.8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继东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胡继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胡继东从阜阳市天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皖K×××××东风雪铁龙牌轿车,经付千俊介绍,被告人胡继东通过伪造车辆证件和出具借条的方式,将该车抵押给任某借款3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07455元。案发后,阜阳市天成汽车租赁公司追回该车辆。被告人胡继东归还任某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继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太和县价格认证局出具的关于皖K×××××东风雪铁龙轿车价格的鉴定结论书、阜阳市天成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租赁协议、证明、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进出场交接清单、车辆外观五视图、被害人任某提供的借条、被害人任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胡继东从阜阳市磊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皖K×××××本田雅阁牌轿车,经付千俊介绍,被告人胡继东通过伪造车辆证件和出具借条的方式,将该车抵押给杨某借款8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5153元。案发后,阜阳市磊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追回该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继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情况说明、太和县价格认证局出具的关于皖K×××××本田雅阁轿车价格的鉴定结论书、阜阳市磊石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驾驶证、车辆进出场交接清单、租赁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租赁协议、证明、被害人杨某提供的借条、胡继东伪造的身份证、保险信息、车辆某、注册登记信息、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某车辆管理所函、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太和县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胡继东从阜阳市莲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一辆皖K×××××本田雅阁牌轿车,付千俊通过伪造车辆证件和出具借条的方式,将该车抵押给余某借款10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5922元。案发后,阜阳市莲池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追回该车辆。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继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太和县价格认证局出具的关于皖K×××××本田雅阁轿车价格的鉴定结论书、阜阳市莲池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委托租赁协议、注册登记表、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害人余某提供的借条、身份证、付千俊伪造的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被害人余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综合证据: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继东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40.85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继东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提出本案犯罪数额为61.853万元的公诉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胡继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出租车公司车辆,后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及车辆证件将车辆抵押他人借款,后续抵押车辆借钱的行为,系诈骗行为后处理赃物的行为,故被告人胡继东的犯罪数额应为3辆车辆的价值40.853万元,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该意见,本院予以变更。被告人胡继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胡继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胡继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继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继东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影代理审判员 范华北人民陪审员 孙魁然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