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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刑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绍嵊刑初字第513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过学超。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4)1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鑫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过学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日起,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嵊州市剡湖街道国际大酒店四楼电玩城内,放置“闪电神兽”、“排山倒海”等11台赌博机供人赌博,并雇佣张某乙、任某、吕某(另行处理)负责收银、望风看场等日常管理工作,直至2014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期间共计赌资140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2014年1月22日,公安机关从电玩城当场扣押各型赌博机11台、电脑1台、报警器1个、管理卡1张、电玩城VIP卡53张、人民币3500元。上述款物现暂扣于嵊州市公安局。另查明,2014年1月22日,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民警对嵊州市剡湖街道国际大酒店四楼电玩城进行日常检查时,分别从参赌者张某丙、王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200元、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任某、吕某、陈某、吴某、王某甲、张某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娱乐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转让协议、买卖协议,嵊州市公安局检查笔录(记载分别从参赌者张某丙、王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200元、800元),辨认笔录及照某嵊公(网警)勘(2014)037号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嵊州市公安局剡湖派出所于2014年1月22日从证人张某乙处扣押人民币3500元、赌博机11台、杂牌组装电脑1台、电玩城VIP卡53张、从证人任某处扣押管理卡1张、从证人吕某处扣押报警器1个的证据保全清单及照某嵊州市公安局出具的(2014)第001号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电玩城内,放置赌博机11台供他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40余万元,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3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对具有违法所得累计在3万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人过学超以被告人张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等为由,提请本院对被告人张某甲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赌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三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嵊州市公安局人民币五千五百元、赌博机十一台、电脑一台、报警器一个、管理卡一张、电玩城VIP卡五十三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本案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款及赌资,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费彰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叶薇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