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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牡执二指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张加义与黑龙江省煤炭工业供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加义,黑龙江省煤炭工业供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牡执二指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张加义。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煤炭工业供销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加义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煤炭工业供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林口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件申请执行已超过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林口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3)林执字第62号案件即张加义申请执行黑龙江省煤炭工业供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林口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微审判员 武 伟审判员 李金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鲍起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