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法民特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冷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法民特字第0003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郎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冷唐玉,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2014年9月1日,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冷唐玉所有的渝HA85**天籁轿车一辆所得的价款在透支款、手续费等107701.82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审查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在本院审查中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成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