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宝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宝利通投资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21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宝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宝利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1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号南方大厦*座**********层**座*********层。组织机构代码:89230586-1。负责人:李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建华,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沙,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立新北路福永商会信息大厦*楼***房。组织机构代码:57313050-7。法定代表人:王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志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麦美玲,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号新闻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负责人:郭振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辉霞,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利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立新北路福永商会信息大厦501。组织机构代码:66417039-5。法定代表人:姚伟洪,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帅召,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利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宝利通投资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2元,因撤诉结案,本院收取人民币18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多预交的人民币18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洪 涛代理审判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曹 圆 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文清(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