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余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钟征宇与罗秀、苏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征宇,罗秀,苏建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余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钟征宇。委托代理人:金艳芬,浙江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燕敏,浙江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秀。被告:苏建军。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韩全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征宇诉被告罗秀、苏建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征宇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征宇申请撤回对被告罗秀、苏建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征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钟征宇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马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