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松桃县计生局与杨XX、高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杨XX,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398号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启江,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男,该局法制股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向磊,男,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杨XX,男,汉族,农民,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高XX,女,汉族,农民,住松桃苗族自治县。本院受理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杨XX、高XX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4年08月29日向杨XX、高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4年09月10日前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15000.00元,承担执行费1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XX、高XX主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松行审字第18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济洲审判员 舒山恋审判员 屈锡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