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清河与被执行人李新营、王洪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清河,李新营,王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沈清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新营,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洪伟,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3)集民初字第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清河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李新营、王洪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文胜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