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钦民执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2014)钦民执字第14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钦民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李天驰。被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赛格新城广场*座。法定代表人许辉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瑜,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天驰与被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钦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的(2013)钦仲案字第17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天驰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天驰与被执行人广西中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钦州仲裁委员会(2013)钦仲案字第17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辉审判员 刘 华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正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