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29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丘市诺之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西科、韩文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丘市诺之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马西科、韩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933-1号原告安丘市诺之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马西科、韩文玉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马西科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冻结半年,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妮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