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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海法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鸣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鸣寺支行,南京福运润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润奇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海法执字第0023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鸣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号。组织机构代码:13492919-X。代表人:徐玲。被执行人:南京福运润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镇镇东新村。组织机构代码:66736055-7。法定代表人:江耀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润奇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集庆门大街***号*幢*单元****室。组织机构代码:66066366-X。法定代表人:魏奇,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鸣寺支行与南京福运润奇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润奇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武海法商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润奇船舶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抵押于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鸣寺支行的“润奇趸1”轮进行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以“润奇趸1”轮评估价的50%作为保留价组织变卖,仍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以变卖的保留价接受船舶抵偿债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武海法执字第002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樊汉宁代理审判员  鄢 坤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