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隋建勋与日照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建勋,日照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1258号原告:隋建勋,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小岭村,公民身份号码372802195108306314。委托代理人:郑向阳,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日照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威海路80号。法定代表人:朱建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友好,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隋建勋诉被告日照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建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 岩人民陪审员 李 勇人民陪审员 武素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