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盘县执字第003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马国军、刘凤民、李艳霞、马闻笛、马英喆、王馨影与彭新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国军,刘凤民,李艳霞,马闻笛,马英喆,彭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县执字第00315-1号申请执行人马国军。申请执行人刘凤民。申请执行人李艳霞。申请执行人马闻笛。法定代理人王馨影。申请执行人马英喆。被执行人彭新国。申请执行人马国军、刘凤民、李艳霞、马闻笛、马英喆与被执行人彭新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五位权利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新国于协议签订时即时给付给五位申请执行人300,000.00元及执行费。五位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款项的权利。上述款项现均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志刚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