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登领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登领,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985号原告:徐登领,男,194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双浮镇孙桥村委会徐庄6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4201095631。被告:XX,女,4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五星镇罗底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登领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登领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登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登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徐登领负担。审判员 曹云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