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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29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登领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登领,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985号原告:徐登领,男,1942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双浮镇孙桥村委会徐庄6号。身份证号码:342123194201095631。被告:XX,女,4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五星镇罗底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登领诉被告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登领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登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登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徐登领负担。审判员  曹云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建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