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句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雍忠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雍忠宙,戴迪根,寿县荣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雍忠宙。委托代理人朱本权,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迪根。被执行人寿县荣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寿春镇明珠花园*号。法定代表人梁玉荣,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雍忠宙与被执行人戴迪根、寿县荣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后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戴迪根应当赔偿申请执行人58041.7元,被执行人寿县荣盛汽车运输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戴迪根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合计6742元由被执行人戴迪根负担,被执行人寿县荣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