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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山执字第6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李振彩与海南白云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彩,海南白云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琼山执字第674-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彩,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陶世权,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白云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海口市华信路华信大厦4层,营业执照号:20128943-7。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贝兆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彩与被执行人海南白云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即1、向李振彩支付欠付工资款人民币88700元及利息;2、返还垫付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6636.12元及利息;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承担申请执行费133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没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海南白云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登记在黑龙江省海南经贸总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某房产,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对上述房产进行查封,但该房产登记在案外人黑龙江省海南经贸总公司名下,目前无法处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练审判员 王云虹审判员 邓俊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