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民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罗洪涛与邱立、王金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洪涛,邱立,王金美,徐允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保字第526号申请人罗洪涛。被申请人邱立。被申请人王金美。被申请人徐允良。申请人罗洪涛因与被申请人邱立、王金美、徐允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立、王金美、徐允良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0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訾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