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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行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林永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跃,季海,谭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林永跃,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季海,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谭谊,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民初字第422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季海、谭友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本院所作的(2014)民初字第422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傅丹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陈礼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子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