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鸠执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魏小华、曹林立、王秀莲与石昌伟、卜焰、蚌埠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小华,曹林立,王秀莲,石昌伟,卜焰,蚌埠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鸠执字第00196号申请执行人魏小华,女,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曹林立,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秀莲,女,193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小华。被执行人石昌伟,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卜焰,男,196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蚌埠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玉忠,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高厚成,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人魏小华、曹林立、王秀莲与被执行人石昌伟、卜焰、蚌埠市国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鸠民一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