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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莆刑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佳升犯职务侵占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莆刑执字第1134号罪犯陈佳升,男,1974年4月9日出生,福建省晋江市人,汉族,大专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洛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退赃154189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佳升于2012年2月2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认为该犯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予以退回减刑建议。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月至2014年4月累计达标分18.6分。2012年被评为年度表扬,201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佳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情节及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佳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玉步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