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刑执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塔玉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塔玉江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四刑执字第1275号罪犯塔玉江,男,64岁,满族,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7)长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塔玉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作出(2011)吉高法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塔玉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塔玉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塔玉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塔玉江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